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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不執行後果有幾種

判決執行 閱讀(1.7W)

一、民事判決不執行後果有幾種

民事判決不執行後果有幾種

法院的判決是賦予國家強制力的,應該主動履行。如果不履行有三個後果:

1、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執行措施很多,可以對住宅進行搜查,包括拍賣、變賣、扣押財產,凍結銀行帳戶,還可以查封住宅。

2、如果拒不執行,法院可以處於1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罰款,並且可以重複適用。

3、拒不執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情節嚴重的,就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構成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會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就算經過了以上處罰,行為人還是要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永遠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如果只是暫時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會中止執行,等到行為人有財產可以執行的時候,法院就會恢復執行。

二、《民事訴訟法》中相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民事案件中的判決執行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必須遵守法定的期限,方為有效,如果超過期限,就喪失了申請執行的權利。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個人的為1年;雙方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為6個月。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後1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就法院的判決、裁定來看,並不是一作出就會生效。因為我國是兩審終審制。通常情況下,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在上訴期內沒有提起上訴的話,那麼才會生效。而要是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一般是從作出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