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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錄音起訴要賬能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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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錢錄音起訴要賬能起訴嗎?

欠錢錄音起訴要賬能起訴嗎?

欠錢錄音如果要賬是不能起訴的。錄音起訴要賬能不能勝訴,要看錄音是不是屬於有效證據和錄音作為證據是否足夠充分,如果滿足以上兩個條件才是有可能勝訴的。申訴並不是只看錄音這一個證據的,還需要其他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證據予以證明其借錢不還的情形,才會勝訴。

二、法律上的民事訴訟證據包括的範圍有哪些?

1、書證

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檔案、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範性檔案,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2、物證

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影、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影象及資料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訊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資料資訊等。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瞭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鑑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裝置,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鑑定物件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鑑定、文書鑑定、技術鑑定、會計鑑定、化學鑑定、物理鑑定等。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

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所做的書面記錄。

不同的訴訟,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是不同的,證據是需要經過質證,人民法院才會採納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如果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不被認可,或者提交的證據不充分的,法院有權對訴訟請求進行駁回,因此很有可能會導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