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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執行罰款的標準是什麼?

判決執行 閱讀(2.65W)

1、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妨礙執行罰款的標準是什麼?

2、人民法院對被拘留人採取拘留措施後,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其家屬;確實無法按時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應當記錄在案。

3、被罰款、拘留的人不服罰款、拘留決定申請複議的,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日內提出。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5日內作出決定,並將複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4、上級人民法院複議時認為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製作決定書,撤銷或者變更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情況緊急的,可以在口頭通知後3日內發出決定書。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或組織拒不履行協助義務,這些行為包括:

1、有關單位拒絕或妨礙法院調查取證的;

2、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或劃撥存款的;

3、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拒不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拒不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其他財產的;

4、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行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這些行為包括:

1、擅自轉移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存款,或擅自解凍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存款的;

3、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給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匿財產的。

除上述幾種情形之外,還包括惡意訴訟、惡意調解以及惡意逃廢債務的行為。人民法院受案之後,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行為也是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民事訴訟案件的申訴期是具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的。一般民事訴訟案件的申訴期在做出判決後的六個月之內進行申請。過期則不予受理,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妨害我國的民事訴訟中的程式的執行的,是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加以處罰的,我們一定不要做一些不好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