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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遲遲不執行

判決執行 閱讀(4.89K)
法院遲遲不執行
律師解析:法律判決得不到執行,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可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並作出裁定。財產被查封、扣押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規定交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2)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人民法院通知交出而拒不交出的,可強制執行;
(3)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的,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可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4)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此外,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在採取以上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