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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籤收流程是什麼?

判決執行 閱讀(1.64W)

一、調解書籤收流程是什麼?

調解書籤收流程是什麼?

調解開始後,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於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然後,有針對性地對雙方當事人闡明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引導當事人就具體的爭議事項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審判人員可以提出建議方案供雙方當事人參考,但是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建議方案。當事人雙方或者單方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經特別授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或者法定訴訟代理人簽名。

二、法院調解書簽訂後怎麼向當事人送達

1、直接送達;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派員將訴訟文書直接送交收件人的一種送達方式。

2、委託送達;是指承辦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委託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機關代為送交收件人的一種送達方式。

3、郵寄送達;是指公安司法機關通過郵局訴訟文書用掛號方式郵寄給收件人的一種送達方式。

調解的開始:法院調解無論在哪種程式和哪個階段適用,它的開始均包括兩種方式:一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二是法院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審判人員在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徵求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的意見,講明調解的好處、要求和具體作法,並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用簡便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證人到庭,為調解的進行做好準備。

調解的結束:調解的結束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因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一是因調解不成,未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對於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對於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內容又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認可。調解協議依法成立後,對於應當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對於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調解協議,由書記員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經審查,發現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者有悖於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對於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不被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束調解程式,恢復審判,及時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調不決。

法院對案件優先考慮調解,調解的開始可以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也可以法院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調解的結束可以是因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也可以是因調解不成,未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調解書送達可以直接送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