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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官司怎麼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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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行政官司怎麼打的?

一般行政官司怎麼打的?

公民要提起行政訴訟,應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申訴書(訴狀),申訴書要寫明原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被告名稱、法定代表人、職務、地址、電話、郵編等,寫明所指控的根據(包括事實錯誤、法律錯誤、程式形式缺陷、越權、濫用權力等)、訴訟請求(包括撤銷或變更決定、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然後要確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對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的範圍作了明確的分工:

1,高階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對確認發明專利權、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級人民法院還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3,除了以上兩種情況外,一般行政案件要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二、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有什麼區別?

(一)性質不同

行政複議由上一級行政機關對下一級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的審查,屬於行政行為的範疇,所有過程都在行政系統內部進行;而行政訴訟則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司法監督,是一種司法行為。

(二)受理機關不同

行政複議的受理機關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屬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例如,對某縣菸草局的處罰決定不服,可向該縣菸草專賣局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即市(或者地區)菸草專賣局申請行政複議。而行政訴訟的受理機關則是人民法院。

(三)受案範圍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案件,而複議機關所受理的既有行政違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當的案件。也就是說,凡是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而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未必能夠提起行政訴訟。另外,法律規定行政複議裁決為終局決定的,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以後,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從而使某行政爭議只能通過行政複議而不能通過行政訴訟得以解決。

(四)審查的力度不同

受理複議申請的複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還要審查其是否適當;而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審查其是否適當,因此,行政複議的審查力度要大於行政訴訟。

(五)審查依據不同

複議機關審理複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行政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而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審查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及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行政和規章只作參照。

(六)審理程式不同

行政複議基本上實行一級複議,以書面複議為原則;而行政訴訟案件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公開開庭審理的制度。相對而言,行政複議程式比較簡便、靈活。

(七)審查範圍不同

行政訴訟是“不告不理”,審查的範圍限於原告請求範圍;行政複議則是“有錯必糾”,這意味著複議的範圍不侷限於申請人的申請。因此行政複議的審查範圍要大於行政訴訟

綜合上面所說的,打行政官司需要直接向法院提起,一般在起訴時就需要收集齊全相關的證據,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如果對行政判決的結果有任何的不服,是可以選擇上訴,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這樣才不會浪費自己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