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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申請執行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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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申請執行要哪些材料?

一般申請執行要哪些材料?

公民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人民法院判決結果,結果具有強制性。申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人是個人的,申請人要簽字署名和手印。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單位的,簽字和蓋章都要體現在申請書上。強制執行申請書必須採用黑色鋼筆或者水筆書寫,使用A4紙列印,要用原件,不能只攜帶影印件。

2、申請人的基本材料證明,聯絡方式、家庭住址、工作單位的證明材料。如果委託他人申請,委託人攜帶授權書,託人的身份證明。如果委託律師,還有律師事務書和律師本身的職業證明資格證。有的申請還有提交被申請人的基本材料證明。

3、生效的強制執行的法律檔案原件和影印件。如果是仲裁機構的法律檔案,應該要求仲裁機構提供證明生效的檔案或者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收到的回執檔案。如果是行政機構的法律檔案,應該加上申請人簽收的回執信和舉證材料。

4、如果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有了財產擔保關係,還要提供財產擔保檔案原件和影印件,列出擔保的財產清單。

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式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

3、申請複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5、採取強制措施。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在現實情況中,最重要的材料還是被申請人的財產證明,往往很多的權利人勝訴但是最後卻執行不了,都是因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不清晰,法院也不知道被執行人的財務狀況,強制執行的過程中也是有很大困難。所以無論是自己調查還是委託律師或者第三方負責調查,都要弄清被申請人的財務線索。如果發現被申請人在此過程中轉移財產,可以申請限制人身自由,凍結財物資產,追究刑事責任,這是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