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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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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哪些材料

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哪些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四)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並註明日期。

二、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第四十六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三十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實施強制執行前,需要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規定辦理。

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已經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

第四十七條劃撥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決定,並書面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劃撥存款、匯款的決定後,應當立即劃撥。

法律規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劃撥當事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

不管是個人還是機關單位,大家都得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即便當事人是違法份子,公安執法部門也不可以侵犯他個人的權益。如果侵犯也是屬於違法行為,那麼當事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強制性執行,後期當事人會上人民法院黑名單,被列為被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