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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移交公安後的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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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移交公安後的流程是什麼?

法院移交公安後的流程是什麼?

法院移交公安後的流程是: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並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二、法院將案件轉移公安的情況包括哪些

1、已經公訴到法院的案件,需要退回補充偵查的,應當由檢察機關提出建議,法院准許退回,即可以退回檢察機關,具體補充偵查則可以由檢察機關或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法院不會直接移送公安。

2、如果發生在法院的刑事案件,如虛假訴訟等犯罪的,法院可以將相關線索直接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偵查。

3、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證據不足,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三、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應具備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摘抄或複製的主要證據和本人檢查交待等材料

(2)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案件應具備起訴或不起訴決定書的副本,偵察終結報告,摘抄或複製的主要證據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3)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應具備起訴書、判決書或裁定書,摘抄或複製的主要證據和本人交待等材料。材料不齊全的,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手續不齊全,因而沒有材料或雖有材料但不符合要求,如處分決定上沒有本人簽字等;另一種情況是有材料,但未按規定上報或移送。

如果法院在審理某一個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案件情況比較複雜,法院方無法完成單獨審理的會將案件移交至當地的公安局進行案件的進一步審理。公安局經過審理之後將審理結果和相關的證據材料建議等再移交回人民法院,以給出最終的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