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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還不上去哪裡自首

銀行糾紛 閱讀(1.5W)

一、信用卡透支還不上去哪裡自首

信用卡透支還不上去哪裡自首

信用卡透支還不上當地公安機關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現也指主動如實的承認自己的錯誤。

二、信用卡惡意透支定義

信用卡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

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所謂“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惡意透支作了更具體、更明確的規定,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

三、《刑法》對信用卡惡意透支量刑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現實生活當中,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之下是可以和銀行來進行協商的,比如說自己先支付最低的還款的限度,然後再慢慢的進行一個款項的償還,這樣完全是可以的,但是前提必須是不能夠存在著惡意透支的狀況,否則構成我們國家信用卡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