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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先予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判決執行 閱讀(2.24W)

排除妨害先予執行的情況有:

排除妨害先予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先予執行適用的案件範圍是:

第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案件;

第二,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

第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

此外,所謂的情況緊急,主要是指下列情況: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

3、需要立即返還用於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款的;

4、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終結判決之前,為解決權利人生活或生產經營的急需,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將來生效判決中所確定之義務的一種措施。

先予執行的著眼點是滿足權利人的迫切需要。例如,原告因高度危險作業而遭受嚴重的身體傷害,急需住院治療,原告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而與負有承擔醫療費用義務的被告不能協商解決,原告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民事案件從起訴到作出生效判決,需要經過較長的時間,如不先予執行,必然使原告的治療耽誤時間,或者造成嚴重後果。在這樣的案件中,如不先予執行,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再由義務人履行義務,就會使權利人不能得到及時治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先予執行,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上述型別的案件,需要先予執行的,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第一,當事人之間事實基本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的。即當事人之間誰享有權利誰負有義務是明確的。先予執行是預先實現權利人的權利,如果當事人之間誰享有權利誰承擔義務不明確,也就無所謂預先實現權利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要求案件的基本事實是清楚的,人民法院根據案情能夠判斷出誰是權利人以及權利人享有什麼性質的權利。就被申請人承擔的義務的性質而言,通常是屬於給付、返還或賠償義務的性質。

第二,申請人有實現權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請人不預先實現有關的權利,則其生活或生產就會遇到極大的困難。

第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請,案件的訴訟請求屬於給付之訴。當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產的急需而要立即實現有關的權利,當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執行的要求應當由當事人主動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動依職權裁定採取先予執行的措施。

第四,被申請人有履行的能力。因為只有被申請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請人的申請才有可能實現,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執行的裁定才有實際意義。

綜上所述,這個先予執行的話就是指在法院終結判決之前為了解決權利人生活或生產經營的需要而先採取將來在生效執行中確定的任務的一種措施來的,但這並不是適用所有案件,只有是規定內的相關案件以及符合條件的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