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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申請法律援助需要什麼條件

法律援助 閱讀(2.93W)

一、受害人申請法律援助需要什麼條件

受害人申請法律援助需要什麼條件

(1)申請事項屬於規定的法律援助範圍(需經訴訟或仲裁程式解決的案件應當已經立案)

(2)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確需獲得法律援助

(3)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暫住證。

法律援助申請機構: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訴訟案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經法院解決的非訴訟法律事務,由申請人所在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對同一案件均有管轄權的,由最先接受申請的援助中心管轄。

二、犯罪嫌疑人申請法律援助的規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都有權為自己辯護。自審查起訴階段開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審判階段,被告人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的,法院應當指定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6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根據這一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獲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從而有效地行使辯護權。

3.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人民法院在審判程式中,應當及時告知未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並在法定情形下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被告人進行辯護。在法庭審判中,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依法辯護行為不受干擾。當然,這一規定對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同樣適用,這兩個機關也都有義務保障被告人獲得辯護。

在現實情況中,會出現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為某些原因而沒有聘請律師,為了保障他們的獲得辯護的權利,法律規定的法律援助制度。刑事訴訟規定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情形有: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四)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制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經濟困難,司法部與最高人民法院的聯合發文中作了具體規定,把"經濟困難和特殊案件"具體化為六種情況。其中,"經濟困難"的情況具體化為兩條,

①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②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特殊案件"具體化為"四條"

③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已委託辯護人,而該被告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④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⑤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⑥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有問題,有可能影響法院正確定罪量刑的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如果符合法律援助的物件或者是當事人所申請的事項,是符合法律援助所規定的啊,事項範圍以內的話,那麼都是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申請法律援助,需要本人攜帶好相關的資料到法律援助中心去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