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重作、更換;
7、繼續履行;
8、賠償損失;
9、支付違約金;
10、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1、賠禮道歉。
二、民事訴訟時效是多久?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綜上所述,公民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維權,要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中對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民事訴訟時效都有規定。公民決定起訴的,應當在民事權益受損之日起三年內起訴,去法院辦手續。在起訴之前,也可以先通過調解仲裁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