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辦案流程>

選民資格案件的審判組織形式是什麼?

辦案流程 閱讀(1.73W)

一、選民資格案件的審判組織形式是什麼?

選民資格案件的審判組織形式是什麼?

審理選民資格案件的審判組織形式是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依照本章程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二、選民資格案件的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選民資格案件由選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首先,從級別管轄來看,所有的選民資格案件均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不得管轄此類案件。其次,從地域管轄來看,選民資格案件由選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選區所在地與選民的空間距離最近,便於起訴人、與選民名單有關的公民、選舉委員會代表參加訴訟活動,也便於人民法院查清選民的資格並在此基礎上作出正確的裁判。

三、選民資格案件的起訴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的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選民資格案件的起訴人的範圍非常廣泛。首先,起訴人並不一定是選民名單涉及的公民本人。選民名單涉及的公民本人認為選舉委員會公佈的選民名單有錯誤的,可以向選舉委員會申訴,對選舉委員會所作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當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除了選民名單涉及的公民本人外,其他任何公民認為選民名單有錯誤的,也可以對選民名單進行申訴,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次,起訴人並不一定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選民名單有錯誤,並不影響其他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其他公民可以作為起訴人依法提起選民資格訴訟。可見,選民資格案件的起訴人並不象普通訴訟的原告一樣,必須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也不像非訟程式的申請人一樣,必須是利害關係人。總之,凡是認為選民名單有錯誤的公民,無論是否與選舉資格直接相關,都可以作為起訴人提起選民資格訴訟。

選民資格案件的管轄權是選區的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所有的,按照級別的管轄,所有的選民則個案件都是基層的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民資格案件的起訴人不一定是選民的名單涉及的可以是選舉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