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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主體爭議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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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主體爭議怎麼處理?

民事法律主體爭議怎麼處理?

法律賦予了原告選擇被告的權利,原告認定其選定的被告是與其有訴訟爭議的主體,故原告對其選擇不當或選擇錯誤的主體為被告,應當承擔敗訴風險。如被告主體錯誤,所訴被告並不存在,訴訟標的存在問題,故應當駁回原告起訴。

民事訴訟法對因原告所訴主體錯誤導致被告不適格應否承擔責任沒有明確規定。為此,有關專家分析並發表了自己的觀點,產生了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原告不構成侵權責任,應當駁回被告的訴訟請求。其理由是:任何人只要認為對方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或者與對方發生爭執,都有權以原告的身份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不存在錯誤的問題。起訴的人或應訴的人是不是適格當事人,有的需要在訴訟進行中,通過深入調查研究,才能夠查清楚,在沒有查清楚以前訴訟程式照樣進行,事實上已經承認他是當事人。法院審理案件時依法通知被告應訴,是為了查清案件事實真相,分清責任,被告出庭是法定義務,因此所支出的各項費用應由其本人負擔。律師費不是必要的支出,法律沒有規定被告一定要請律師,被告請律師是為了滿足自己的需要,費用應由被告自己負擔,並且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原告應承擔被告因參加訴訟而造成的損失。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中,對被告的要求是“明確”。法律賦予了原告選擇被告的權利,原告認定其選定的被告是與其有訴訟爭議的主體,故原告對其選擇不當或選擇錯誤的主體為被告,應當承擔敗訴風險。如被告主體錯誤,所訴被告並不存在,訴訟標的存在問題,故應當駁回原告起訴。

二、原告承擔責任的範圍

民事責任的基本原則是補償受害人的損失,恢復其被損害的權利,對於被告不適格而承擔民事責任的範圍,也應以補償不適格被告人因錯誤被訴所受損失為限,給予賠償。通常應包括以下幾類:

(一)差旅費、誤工費、通訊費等損失。

此類損失是被告為進行訴訟活動必須支出的,是最基本的費用。被告包括其委託代理等費用支出,以及因誤工所造成的工資收入的減少。另外,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外出調查取證、有時可能需要將有關證據申請專業部門鑑定、出庭應訴等必須的車票、食宿、電話費、鑑定費等。以上費用應按被告實際損失的數額予以賠償。

(二)律師費。

律師費是被告人委託律師代為訴訟而支出的費用。我國有關法律對律師代理費是否應該獲得賠償,無明確規定,實踐中爭議比較大。我國對於律師費的支出,存在一種認識:聘請律師並非受害人所必須,其完全可以自己應付訴訟,律師費不應在賠償範圍之內。此觀點前文已經提及,筆者是不贊同這種觀點的。

(三)精神損失、商譽損失。

精神損失應予賠償,現今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此制度也應當適用於被告不適格案件。那麼原告就要賠償被告的一切損失,並額外要給被告人損失費。因此我們在提起訴訟時候要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進行,否則不僅會給他人帶來一定的損失,自己還會受到一定的處罰。

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程式的規定是十分嚴格的,此時我們是需要通過民事訴訟的程式來解決糾紛的話,一定要注意首先了解相關的民事訴訟的規定和程式的適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