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代理人的特徵有哪些
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訴訟代理的目的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訴訟代理人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如果訴訟代理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也就喪失了訴訟代理人的資格。
3.在代理許可權內實施訴訟行為。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來源於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授權。凡是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都是無效的訴訟行為,不能產生訴訟法上的效果。
4.訴訟代理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5.在同一訴訟中,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對立的。同時為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可能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二、訴訟代理人與法定代理人的相同和區別
相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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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者的代理權或代表權都是根據法律的規定發生的,而不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其
2、兩者都以被其所代理或代表的當事人的名義參加訴訟活動,而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活動。
3、兩者行為的後果均歸屬於被代理或被代表的當事人,而不由代理人或代表人承擔。
不同點
1、產生的基礎不同。法定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產生於親權和監護權;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產生於職務上的職權與職責。
2、代理或代表的物件不同。法定訴訟代理人代理的物件是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代表的物件是法人。
3、履行職責的時間不同。法定訴訟代理人只限於在訴訟過程中履行代理職責,而且還須以被代理人在此期間無訴訟行為能力為前提;法定代表人始終代表法人履行職責,不管是否發生訴訟。
4、法定訴訟代理人不能被其所代理的當事人更換;法定代表人可以被其所代表的當事人更換。
5、法定訴訟代理人與其所代理的自然人是兩個獨立的主體,他們之間存在著代理與被代理的關係;法定代表人與其所代表的法人不是兩個獨立的主體,他們之間不存在代理與被代理的關係,法人是擬製的,其權利能力必須通過法定代表人來體現。
很多時候一說到“訴訟”中的參與人,不少人就直接認為是律師,但其實就訴訟代理人來看,只要符合了規定條件要求的,那麼就可以成為訴訟代理人,法律中並未強制性要求訴訟代理人只能是由律師擔任。不過從實際情況來看,訴訟當事人為了爭取更多的利益,多數也會選擇委託律師來擔任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