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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師收費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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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如果遇到法律糾紛問題,很多人都會選擇聘請律師進行處理,因為律師的專業性以及對法律的瞭解,會使案件的得到很好的處理,律師也會根據案件的情況進行收費,由於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律師的收費標準也有所不同,那麼,天津律師收費標準是如何規定的?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天津律師收費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天津律師收費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天津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依法維護委託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律師服務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律師服務業發展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及分支機構。外省(市、自治區)律師事務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分支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律師服務費是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委託辦理法律事務,向委託人收取的服務報酬。

第四條 律師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自願有償和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五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汙染、徵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

(三)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七條 本市律師服務收費的政府指導價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另行釋出。

第八條 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按照補償律師服務社會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潤與法定稅金,以及有利於律師業可持續發展和兼顧社會承受能力的原則制定。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託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事務所的社會信譽和律師的職稱等級與工作水平等。

第十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採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和風險代理收費等方式。具體收費方式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法律服務、國家規定不得實行風險代理的法律服務,律師事務所不得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第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託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收費合同或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專案、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採用風險代理收費方式,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等。

第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訂合同後,不得單方變更收費專案或者提高收費數額。確因客觀情勢變化需要變更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徵得委託人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向委託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合法票據。

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託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鑑定費、評估費、公證費和查檔費等費用,不屬於律師服務費,由委託人另行支付。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需要預收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應當向委託人提供費用概算,經協商一致,由雙方簽字確認。確因客觀情勢變化需要變更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徵得委託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七條 結算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有關費用時,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委託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清單及有效憑證。不能提供有效憑證的部分,委託人可不予支付。

第十八條 律師服務費、代委託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不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任何費用。除前款所列三項費用外,律師事務所及承辦律師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託人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指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對於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範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

第二十條 律師事務所異地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執行本市或者提供法律服務所在地的收費規定,具體辦法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嚴格執行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律師服務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和收費減免範圍等資訊,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存在價格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函件、電話、來訪等形式,向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舉報、投訴。

第二十三條 因律師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律師協會調解處理,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收費的監督檢查。對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律師法律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對律師事務所、律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的行為,由司法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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