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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終結清算程式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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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定終結清算程式的規定是什麼?

裁定終結清算程式的規定是什麼?

破產清算程式的終結,是指在破產清算程式中,在破產財產分配已經進行完畢或者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經管理人申請,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產清算程式到此結束的事實。

許多國家的破產法都認為,破產清算程式不能久拖不決,應在儘可能的條件下快速完成。其原因主要在於,漫長的程式會增加各方當事人的費用成本,而且還會使債權人特別是債務人,因為長期處於“破產”過程中而心力交瘁。現代破產法接受的一個基本理念是,不僅債權人應該儘快地得到公平清償,而且債務人也應該儘快地從沉重的破產程式中早以得以解脫。因此,破產清算程式的終結意味著給債權人和債務人以及其他參與者在破產程式中的故事劃上了一個句號。在個人破產程式當中,破產程式的終結還意味著債務的豁免或解除,意味著在商業競爭中失敗的誠實的個人其商業生涯的重新開始。總之,破產清算程式的終結有多方面的意義,重要的是必須保證程式終結的公正性、透明度與可救濟性。基於此,各國破產法對清算程式終結的方式、先決條件以及應遵循的步驟作了不同規定。

破產清算程式的終結應由法院以書面裁定的方式正式作出並予以公開。對破產財產應有一個決算報告,即在債務人資產變現和分配後,由管理人召集債權人會議作出破產財產決算的報告。

在破產財產的最後分配完結之後,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在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供分配時,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案件。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後,也應當作出破產程式終結的裁定。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要求終結破產程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的,還應當予以公告。

二、破產程式終結後的有關事項

按《破產法》的規定,破產程式終結後還有以下事項:

1.在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管理人應持人民法院作出的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向債務人企業的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2對於債務人企業而言,在管理人辦理完登出登記之後,破產企業的法人主體資格歸於消滅。

3.管理人於辦理登出登記完畢的次日起終止執行職務。但是如果還存在未完結的訴訟或者仲裁的,管理人仍需要處理遺留事務,並不能在此時就終止執行職務。

4.對於債權沒有得到清償或者沒有完全得到清償的破產債權人而言,在破產程式終結之後,無權向破產企業的出資人或者股東提出償債請求。

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公司的設立的數量也是越來越多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作為企業負責人的話,是要對公司的經營或者是破產進行嚴格的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