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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墜毀 | 誰來承擔法律責任

運輸損害 閱讀(4.64K)

一、飛機墜毀,誰來承擔法律責任

飛機墜毀,誰來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簡單來說,乘客因為乘坐飛機出現傷亡,航空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對乘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包括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等損失。

而根據《刑法》規定,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涉嫌重大飛行事故罪,可以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航空人員指的是空勤人員和地面人員。包括駕駛員、航空指揮人員等。

刑事責任方面,誰的行為導致了災難發生,誰就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就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說空難是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機組人員可以申請工傷。如果是飛機質量不過關造成,則可以追究飛機生產商的法律責任。

二、親屬可以得到哪些賠償

根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第3條規定,航空公司應當在下列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一是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40萬元;二是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3000元;三是對旅客託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100元。

飛機遇難後,如果航班和乘客按照規定投保了相應的保險,則保險人或擔保人也應按照合同約定金額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