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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賣淫第二次被抓最高處罰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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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間或者異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係。賣淫嫖娼會傳播性病,梅毒,乙肝,艾滋病等等傳染性疾病,我國嚴禁賣淫嫖娼這種非法行為。現在賣淫第二次被抓最高處罰是多少?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現在賣淫第二次被抓最高處罰是多少?

一、現在賣淫第二次被抓最高處罰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具體為解釋: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賣淫嫖娼、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初次賣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賣淫均屬於“情節較輕”的。

二、組織賣淫罪的客觀表現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賣淫的行為。

1、組織,是指發起、建立賣淫集團或賣淫窩點,將分散的賣淫行為進行集中和控制,並在其中起組織作用的行為。例如,將分散的賣淫人員串聯組合成一個比較固定的賣淫集團,將咖啡廳、歌舞廳、飯店、旅店、出租汽車等組織成為賣淫或者變相賣淫的場所,等等,即屬於比較常見的組織賣淫行為。

2、策劃,是指為組織賣淫活動進行謀劃佈置、制定計劃的行為。如為組織賣淫集團制定計劃、擬訂具體方案、物色賣淫婦女的行為,以及為建立賣淫窩點而進行的選擇時間、地點、設計偽裝現場等行為。策劃行為是為組織犯的重要參謀決策行為,對於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種重要的廣義的組織行為。

3、指揮,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組織他人賣淫活動中起領導、指揮作用,如實際指揮、命令、排程賣淫活動的具體實施等。指揮是直接實施策劃方案、執行組織者意圖的實行行為,對於具體施行組織賣淫活動往往具有直接的決定作用。

上述組織、策劃、指揮三種行為,都是組織賣淫的行為,都具有明顯的組織性,行為人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或者數種行為,就可認定其實施了組織賣淫行為。

綜上所述,賣淫嫖娼敗壞社會風氣,不僅觸及社會道德底線,更是違反法律規定。有些失足婦女在被處罰後仍不思悔改,繼續賣淫,第二次被抓後,罰款最高可以是五千元。通常這種情況下,派出所除了罰款還會拘留當事人,對其進行思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