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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車禍妻子有無被扶養人生活費

人身侵權 閱讀(2.76W)

一、丈夫出車禍妻子有無被扶養人生活費?

丈夫出車禍妻子有無被扶養人生活費

丈夫出車禍妻子一般是不能索要被扶養人生活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作為被扶養人需滿足:

1、受害人依法應當對其承擔扶養義務的;

2、被撫養人系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作為受害人成年近親屬的配偶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必須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和無其他生活來源方可作為交通事故中被扶養人的範疇。

二、交通事故被扶養人生活費怎麼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三、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的起訴流程是什麼?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由此可見,妻子在交通事故中有無被扶養人生活費也得根據實際情況分析的,除了妻子,夫妻雙方如果有孩子的話,肇事者肯定是需要給孩子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的,一般要計算到18週歲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