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人身侵權>

做傷殘鑑定有什麼技巧

人身侵權 閱讀(1.75W)

做傷殘鑑定有什麼技巧

做傷殘鑑定有什麼技巧

1、傷殘鑑定,需當事人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後一年內,向當事人申報因工作受到的損害。等待傷者病情穩定後,申請傷殘等級鑑定。根據評定的殘疾程度,當事人有權獲得相應的賠償。

2、第十七條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因事故受傷或者被診斷或者鑑定為職業病的職工,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自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統籌區域內確定工傷情況。特殊情況下,經報社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3、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確定工傷的,受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應當自事故發生或者工傷診斷之日起一年內認定為職業病,可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全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4、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省級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地域性原則,由用人所在地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承擔與工傷待遇有關的費用。

5、第十八條工傷認定申請書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僱主有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學診斷書或者職業病診斷書(或者職業病診斷書)。

6、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和職工的傷害程度。

第二十一條職工因工受傷後殘疾,受傷情況相對穩定,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對勞動能力進行考核。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的識別是指勞動力功能失調程度和自我護理程度的程度。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級殘疾,最重要的是第一級,最輕的是第十級。

7、生活中生理障礙分為三個層次:生活根本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部分生活不能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