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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賠償金按城鎮還是農村的依據來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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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殘疾賠償金按城鎮還是農村的依據來進行賠償?

殘疾賠償金按城鎮還是農村的依據來進行賠償?

對於傷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並非簡單地根據賠償權利人的戶籍來確定。戶籍雖是判斷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的重要依據,但居民與戶籍不能簡單等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傷殘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該規定表明:區別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應當根據賠償權利人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的規定:

“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本案中原告雖然是農村戶口,但是已連續在城鎮居住5年以上,所以可以確定原告的經常居住地在城鎮,並且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其主要收入來源地也在城鎮,可以說是“掛著農村戶口的城鎮人”,與一般城鎮居民沒有區別。

二、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

採取了“定型化賠償”的方式,即通過固定的計算標準和期限來確定賠償數額。

1.1採取了“定型化賠償”的方式原因

殘疾賠償金作為對喪失勞動能力這一損害的填補,本應從根據受害人的個體素質、工作能力、教育程度等主觀因素出發,估測其具備完整的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在未來能夠取得的收入,由此,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但是,這種預測沒有客觀的標準,而且其無法預測的不確定因素很多,當事人對此很難達成較為一致的認識,不利於糾紛的解決。

1.2計算標準的變化

1.2.1捨棄了我國原先採用的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改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對保護殘疾受害人更為有利)。

1.2.2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根據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平均負擔係數計算出的個人平均收入。按照國家統計局的有關解釋,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被調查的城鎮家庭居民在支付個人所得稅財產稅及其它經常性轉移支出後所餘下的實際收入。平均負擔係數是指每一就業者負擔人數。(例如,我國2000年的城鎮就業者的平均負擔係數為1.86,其中北京市2000年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0349.7元。)

1.2.3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也是指根據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除以平均負擔係數計算出的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例如,我國2000年農村居民的平均負擔係數為1.52,北京市2000年的農村居民純收入為4604.55元。 )

1.2.4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一個客觀的標準。政府統計部門都會在每一個統計年度結束後的一定時間,公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資料,其中就包括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實踐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階人民法院會以通知方式明確具體標準,以江西省為例,如《江西省<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賠償專案參照指標》( 贛高法50號 )

綜合上面所說的,殘疾賠償金的賠償一般都是有法律依據的,而且還會根據受害者不同的情況來進行處理,但最重要的就是讓受害者可以得到相應的賠償金額,所以,在賠償的時候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這樣才能更好的處理好所有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