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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是否會坐牢

人身侵權 閱讀(2.7W)

一、侵犯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是否會坐牢?

侵犯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是否會坐牢

一般侵犯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不屬於刑法調整範圍,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二、姓名權有哪些內容?

1、自我命名權

自我命名權就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則上不能選擇。

2、改名權

改名權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為姓名變更權。

3、姓名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就是自然人對自己的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三、肖像權的內容有哪些?

1、肖像製作專有權

就攝影而言,即通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

肖像製作專有權內容包括:

一是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製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

二是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為。嚴格意義上的理解應當是:是否侵害肖像製作專有權,取決於製作人在製作時是否取得了肖像權人的許可,未經許可進行製作的——即使是以私藏為目的,不會侵害肖像權人直接的利益,那麼,同樣構成侵害製作肖像的專有權。以攝影人來說,你只要拿著照相機對準了自然人進行肖像攝影,如果肖像權人不同意而強行拍照,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2、肖像使用專有權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質載體上(製作出來),使獨立於世,可以為人們所支配、利用。儘管肖像的利用價值有普遍的意義,但享有使用專有權的只能是肖像權人。

其基本內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並通過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滿足和財產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二是自然人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並決定從中獲得報酬(這需要與使用人平等協商,簽訂肖像使用合同)。

三是自然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維護權

肖像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主要體現在:

一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允許製作自己的肖像;

二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允許使用自己的肖像;

三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的肖像進行毀損、玷汙、醜化和歪曲。一般原則為:公民對自己的形象有權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觀物質媒介上和空間裡的再現自己的形象的權利;公民有權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權利。

四、隱私權的內容

(一) 個人生活安寧權。個人生活安寧權,也稱個人生活自由權。即權利主體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或者不從事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活動,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壞或者支配。

(二) 個人生活資訊保密權。個人生活資訊的內容相當廣泛,從家庭成員、親屬關係、交際關係、財產狀況,到個人的身高、體重、病史、婚戀史、身體缺陷、健康狀況、愛好等。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知悉 、使用、披露或者公開個人生活資訊。例如,未經權利人的許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權利人的身體上隱祕的缺陷;不得佔有、閱知權利人私生活資訊的物質載體,如翻閱他人的日記本、存摺等。

(三)個人通訊祕密權。權利主體對個人信件、電報內容有權加以保密,有對自己的電話、傳真、電子信箱的號碼及 其內容加以保密的權利,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竊聽或者查閱。

(四)個人隱私使用權。權利主體有權依法自己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隱私,並有權決定使用隱私的方式,任何人或者組織不得非法干涉。例如,自然人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隱私寫作個人傳記,在傳記中披露鮮為人知的個人生活資訊,以提高傳記的發行量。任何權利不得濫用,隱私權也不例外。自然人對自己隱私的使用,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例如,權利主體不得在公眾場合展示自己的身體上隱祕部位的缺陷;不得任意使用與第三人隱私或者名譽有關的隱私。

這種普通的侵權行為在維權的時候可能也比較耗費時間,因為民事訴訟不是像刑事案件那樣可以直接當斷則斷的去審理的,而且侵權行為的相關證據肯定都是需要自己去收集的。但是,不能因為維權的過程比較繁瑣就直接放縱了侵權人的這種肆無忌憚的做法,要具備法律意識自己的各方面權益才不會輕易被他人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