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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公民姓名權的行為是怎樣的

人身侵權 閱讀(1.44W)

一、侵害公民姓名權的行為是怎樣的

侵害公民姓名權的行為是怎樣的

(一)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侵犯姓名權主要有以下幾種:

干涉他人姓名、名稱的決定、強迫他人改變姓名的;強迫他們使用或不使用某個姓名的,如要求他們放棄筆名或藝名等;不經他人同意也無法律許可,使用他人姓名或名稱的,如盜用用他人姓名釋出非法言論,盜用他人名義參加社會活動等;冒名頂替、冒充他人姓名參與民事活動以謀取私利的,如假冒他人姓名發表作品,假冒他人名稱締結合同等。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

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

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二)盜用他人姓名和冒用他人姓名是有區別的,具體區別如下:

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說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說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二、姓名權受侵犯怎麼辦?

1、姓名權是指公民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其姓名並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2、受害人有權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如果違法者侵害他人的姓名權而獲利的,侵權人應當適當賠償他人的損失。姓名權作為人格權的一種,當事人受到的損害只是一種非財產損害,它體現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財產利益,因為它帶來的是精神損害,沒有直接財產內容,所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司法解釋,姓名權受侵害的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

3、受害人可以辦理變更姓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18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18週歲以上的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看完上文後我們知道侵害公民權的行為包括盜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具體的內容,各位可以在上文中進行詳細瞭解。而在姓名權受到侵害的時候又該怎麼辦呢,本站小編也在上文中進行了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