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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高空墜物怎麼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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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區高空墜物怎麼處理的?

小區高空墜物怎麼處理的?

1、協商。有話好好說,家庭鄰里糾紛大多數是在熟人之間發生的,一般有商量的餘地,沒有必要鬧僵,糾紛雙方應好好協商,達成共識,甚至簽訂協議書,這樣,既解決了問題又避免了以後關係出現裂痕。

2、投訴。有些問題在協商無效的情況下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讓他們來依法處理,如擅自搭建違章建築影響鄰里交通時,可以向建設和國土部門投訴,經常製造噪音不聽勸阻的可以向環保部門或公安部門投訴。

3、調解。大部分矛盾糾紛都可以在調委會得到圓滿調解,調解的解決方式可以避免糾紛的擴大化,又能減少訴訟所帶來的經濟損失,而且方便快捷,調解不成或當事人對調解協議反悔,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訴訟。司法途徑是所有糾紛處置的最後防線,當事人在上面所說的向種途徑均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二、高空墜物責任歸屬問題怎麼解決?

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於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第三,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高空墜物的責任歸屬問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在案件審理階段已經確定了具體的侵權人,那麼該建築物中的其他人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由侵權人自己承擔。如果無法確定侵權人,加害建築物中的使用者能夠有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也不需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