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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如何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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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包括行政賠償與刑事賠償。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給予賠償。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刑事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而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式的規定。”

國家賠償如何分類?

行政賠償範圍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人身權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

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財產權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

2、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

3、違法徵收、徵用財產;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三)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賠償範圍

(一)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2、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三)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