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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誹謗罪證據如何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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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誹謗罪證據如何收集?

一、侮辱罪誹謗罪證據如何收集?

侮辱罪誹謗罪證據可以通過一切合法的方式收集。凡是能夠證明侮辱行為事實存在的依據都可以作為證據。但是證據需要形成證據鏈條,能夠充足表明對方行為的嚴重性已經涉嫌犯罪。人證、物證、網路上的圖片或文字,等等都可以成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範圍: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二、侮辱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本罪的犯罪物件,只能是自然人,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團體、組織,不構成侮辱罪。

(二)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行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

(2)採用言語進行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

(3)文字侮辱,即以圖畫、漫畫、信件、書刊或者其他公開的文字等方式洩漏他人隱私,詆譭他人人格。

(三)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是本罪主體。

(四)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

侮辱罪誹謗罪一般情況下是屬於我們國家刑事法律當中所規定可以提出自訴的案件,所以如果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話,那麼還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據,證明對方存在著侮辱誹謗的行為,證據的收集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通過詢問調查等方式,但是必須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