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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單位名譽權答辯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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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單位名譽權答辯是合理的嗎?

侵犯單位名譽權答辯是合理的嗎?

是合理的行為。特指在法庭上為答覆一種陳述、告發或起訴所作的辯護。名譽作為一種社會評價,是指社會或他人對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的品德、才幹、信譽、資歷、聲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觀評判。這種評價直接關係到民事主體的人格尊嚴和社會地位,屬於重要的人格利益。名譽權的基本內容是對名譽利益的保有和維護的權利。

二、 侵犯名譽權的證據有哪些?

(一) 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二) 證明侵權事實存在的證據

1、新聞媒體、書刊對公民或法人報道失實損害其名譽的證據。如報道內容的原始載體。

2、虛構事實,含沙射影,對他人進行誹謗的文學作品。

3、以口頭、書面或暴力方式,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侮辱,貶損他人人格的證據。可舉出證人證言、書面材料。

4、以隱瞞真相、捏造事實並加以傳播的方式詆譭他人名譽、信譽,損害他人尊嚴的證據等。

(三)證明侵權事實造成損害後果的證據,如單位處分,當事人精神受打擊患精神病,法人經濟效益滑坡等證據。

(四)被告如主張免責,應提供其沒有過錯,或沒有損害原告名譽權的證據。

(五)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方法、依據和清單。

三、侵害名譽權的損害後果包括哪些內容?

(1)名譽受到損害,即對民事主體的社會評價降低。

(2)精神和財產利益損害,精神損害即受害人精神上所受痛苦、壓抑、憂鬱等;財產損害即受害人因名譽受到貶損引起的財產利益損失,包括因為精神痛苦住院支出的醫療費、誤工費等。

如果侵權行為人對單位的名譽權實施了侵權的行為的,是可以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侵權行為人提起訴訟的,這是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的,參與庭審的時候可以為自己進行辯護,同時對於法院做出的判決結果被告人有權當庭提起上訴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