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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如何保護公民的名譽權?

名譽毀謗 閱讀(1.46W)

一、法治社會如何保護公民的名譽權?

法治社會如何保護公民的名譽權?

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了公民和法人的名譽權:“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洩露他人隱私等。

1、侮辱:是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髒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2、誹謗:是捏造並散佈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並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3、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民法通則101條明令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對法人名譽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散佈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訊息,如虛構某種事實,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以圖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等等,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二、名譽權的相關法條?

1、名譽侵權的被侵害人是特定的人。當然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如果所指向的物件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的人,雖然沒有指名道姓,也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如某些“紀實”文學作品,在指描寫中對特定的人進行侮辱、誹謗,雖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但讀者一看便知曉其所指的物件,這當然不能因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權。

2、名譽侵權的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或過失。不論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加害人有過錯,並在客觀上造成了對他人名譽的毀損,加害人就應承擔名譽侵權的法律責任,如報刊雜誌網路刊登、發表有損他人名譽的文章,該報刊雜誌社一般都是因對刊登文章審查不嚴等過失而捲入名譽侵權糾紛之中,在處理這類糾紛時,並不能因為是過失而免除報刊、網路雜誌社的責任,這一點與刑法上的侮辱罪、誹謗罪的構成顯然不同,侮辱罪、誹謗罪的犯罪行為,其行為人必須具有侵害他人名譽的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是具有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犯意,沒有這種犯意,只是過失,則不構成侮辱罪、誹謗罪。

3、名譽侵權在客觀方面具有明顯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所謂名譽侵權的事實,是指行為人從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損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而給被害人帶來了名譽方面的損害。有的人認為,只要說的、寫的是真實的,就談不上名譽侵權。這種提法是值得商榷的,我們認為,陳述的內容虛假與否,不是名譽侵權的必要前提。關鍵在於,所陳述的是法律所禁止的,是否有損他人的人格、名譽。如果陳述虛假,但無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不違反法律,則儘管虛假,也不構成名譽侵權相反,如果明顯違法,發表有損他人人格,名譽的言論,涉及的事實雖然真實,也可構成名譽侵權,甚至這種言論所涉及的事實越真實,越會侵權。比如,為毀壞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權情節越為惡劣。

三、名譽侵權承擔責任的方式

民法通則規定,名譽侵權主要有四種承擔責任的方式。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這些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1、停止侵害。所謂停止侵害,是指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尚在進行的情況下承擔的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在處理名譽權糾紛案件中,如果侵權人尚未停止侵權行為,辦案人員首先應當對其進行法制教育,勸其自覺停止侵權行為;如果侵權人既未停止侵權行為,又不接受批評教育,人民法院應責令其停止侵害;如果侵權人仍不履行,可以採取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迫使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

2、賠禮道歉。所謂賠禮道歉,是指侵權人向受害人承認其侵害了他人的名譽權、誠懇認錯並表示歉意。有人認為採取這種方式可以單獨對受害人進行,也可以當眾進行,筆者認為應當眾進行。因為,如果侵權人沒有當眾實施損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就構不成侵權後的影響面,當然可以不用當眾向他人賠禮道歉,但如果侵權人當眾實施了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給受害人在群眾中造成了不良的影響,而侵權人向受害人賠禮道歉不當眾進行的話,就達不到給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目的。因此賠禮道歉,從消除影響角度講,必須當眾進行。

3、賠償損失。所謂賠償損失,是指因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時應承擔民事責任。賠償損失分財產損失賠償和精神損失賠償。財產損失賠償數額,應按受害人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實際損失無從計算的,可按通常平均減少的收入計算。精神損失是一種無形損失,它無法用價值和貨幣計算。在適用精神賠償時要注意以下四個方面。①、用經濟懲罰手段來制裁侵權人。對受害人是一種撫慰,對侵權人是一種教育手段,讓他拿錢買教訓。②、賠償時,應考慮受害人名譽損害程度和精神痛苦導致身體健康受到的影響程度。③、考慮侵權人過錯程度主要看社會影響後果。④、考慮侵權人的經濟能力。

4、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是指公民和法人的名譽權受到不法侵害地,有權通過人民法院要求侵權人在影響所及之範圍內以公開形式承認侵害過錯,澄清事實或者解除、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響,以恢復未受損害時社會對其品行,才能和信用的良好評價的責任措施。侵權人在多大範圍內造成了影響就應當在多大範圍內消除影響。

綜合上面所說的,名譽權就是屬於公民個人的權利,而且這個權利也不準任何人進行破壞,我國也是專門制定了相關的條款,就是為了可以更好的保護好公民的利益,如果一旦造到別人的侵犯,那麼就可以利用法律的途徑來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