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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權糾紛解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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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譽權糾紛解釋規定是什麼?

名譽權糾紛解釋規定是什麼?

名譽權糾紛解釋規定內容如下所述:

人民法院受理這類案件時,受侵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住所地,可以認定為侵權結果發生地。

有關機關和組織編印的僅供領導部門內部參閱的刊物、資料等刊登的來信或者文章,當事人以其內容侵害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機關、社會團體、學術機構、企事業單位分發本單位、本系統或者其他一定範圍內的內部刊物和內部資料,所載內容引起名譽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新聞媒介和出版機構轉載作品,當事人以轉載者侵害其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部門對其管理的人員作出的結論或者處理決定,當事人以其侵害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民依法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他人的違法行為,他人以檢舉、控告侵害其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檢舉、控告之名侮辱、誹謗他人,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當事人以其名譽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作的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而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二、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權糾紛,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權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二)因被動採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雖系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名譽權糾紛在我們國家是比較常見的,但是關於民用權糾紛在法院當中規定的並不是特別的具體規定的相關的司法解釋予以完善,可以是由所在的單位或者是個人的住宿費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