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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臉部在商場受傷誰負責

公共安全 閱讀(1.32W)

如果商場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導致他人受到人身損害的時候,商場是應該賠償全部的損害責任的,如果是因為第三人導致的損害事故的發生,應該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商場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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