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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在商場受傷賠償問題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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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在商場受傷賠償

兒童在商場受傷賠償問題是怎樣的

根據法律,如果商場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則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關於賠償專案,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可以進行索賠。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關於證據,會涉及到原被告身份資訊、主體資格資訊,相應票據,傷殘鑑定材料等。關於傷殘等級,需要經過相應司法鑑定部門鑑定方可確定。

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應當履行作為的義務人未盡到合理適當的注意義務,說開了就是應當要做的工作沒有做。如果成年人及其小孩到商場購物,超市作為經營者,理應提供一個安全的購物環境,特別是對於水產區,超市應充分考慮地面容易溼滑的情況,並採取有效措施(比如保持地面乾燥、設定警示標誌等),但超市卻忽視了其應負的安全保障義務,疏忽了現場安全管理工作,構成了不作為侵權。

但是,如果孩子的監護人明知孩子小,對危險缺乏必要的認知和判斷能力,在公共場所本當倍加小心看護,卻放任孩子自行來回跑動玩耍,監護義務履行不當。所以,家長們帶孩子逛商場時,一定要顧好身邊的孩子,因為孩子缺少應有危險判斷能力,有可能出現意外危險。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也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18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要求。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這些法律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採取一定的行動來防止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員的人身或財產免受侵害。

綜上所述,兒童在商場受傷賠償,主要是看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如果商場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則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如果孩子的監護人明知孩子小,對危險缺乏必要的認知和判斷能力,卻放任孩子自行來回跑動玩耍,則認定為監護義務履行不當,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忻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