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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安裝行政處罰款標準有嗎?

公共安全 閱讀(2.33W)

一、電梯安裝行政處罰款標準有嗎?

電梯安裝行政處罰款標準有嗎?

有針對電梯安裝的行政處罰。電梯屬於特種裝置,未經驗收違規使用的將處以5-20萬的罰款,嚴重的將要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規定:

第七十九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遊樂設施的製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國務院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的,由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已經出廠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或者清洗的,責令限期進行監督檢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製造、安裝、改造或者維修單位已經取得的許可,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電梯安裝的行政處罰不滿意去哪裡發起行政複議?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但是,對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3)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4)對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5)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6)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7)對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8)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9)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該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所以針對電梯這種特種裝置的處罰都是進行罰款,如果是已經出廠的裝置有危險或者是有安全隱患,這種情況通常是在5~20萬元的罰款,如果是針對電梯安裝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是不滿意的,那麼他可以準備好相關的資料,在行政行為作出的60天之內向有關機構發起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