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高空墜物>

高空墜物責任歸責依據是怎麼規定的

高空墜物 閱讀(2.34W)

一、高空墜物責任歸責依據是怎麼規定的?

高空墜物責任歸責依據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害責任】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無論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是否構成犯罪,對於民事賠償的部分,在無法協商處理的情況下都是可以起訴處理的。另外,受害人難以確定侵權人的,可以報警,公安機關應當查清楚高空墜物的侵權人。

二、起訴處理高空墜物侵權糾紛必須請律師嗎?

起訴處理高空墜物侵權糾紛可以不請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制度對高空墜物責任規則依據規定的還是非常明確的,為避免高空墜物,民眾在日常生活當中也要注意檢查容易脫落的這些物品,特別是要從自身做起,嚴格杜絕從高層拋擲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