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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傷人找不到當事人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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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墜物傷人找不到當事人怎麼辦?

高空墜物傷人找不到當事人怎麼辦?

小區高空墜物找不到當事人的話,那麼是可以直接讓整棟業主來進行承擔賠償;如果業主找到了侵權者,那麼就可以直接找侵權者進行追償,這一般都是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

高空墜物找不到責任人,可以整棟大樓的所以業主為被告起訴,要求賠償。所有可能的侵權人承擔過錯推定責任。即他們如果不能提供自己不是侵權人的證據,就需要給予損失的補償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民法典》將舉證責任倒置給了被告人,對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第一次明確規定了具體規則。該條規定所確立的高空拋物規則主要基於對受害人的救濟,就是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得不到賠償,出於公平的考慮,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人承擔一個補償責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濟。這個條文其實更大的作用在於阻嚇高空拋物的違法行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規則,避免造成損害。目的是加強對受害人權益的保護。

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有哪些?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是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體如下:

1、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禁止高空墜物的行為的,高空墜物一般是誰落下的物品就會由誰來進行承擔,但如果被受害不能找到侵權人的話,那麼就可以由整棟的業主來進行承擔賠償,除非有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者,如果是屬於物業的責任,那麼就需要物業來進行承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