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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高空墜物傷人必有擔責人?

高空墜物 閱讀(2.03W)

總有那麼無辜的人莫名其妙就被高樓上被人扔下來的東西給砸了,受害人找誰說理去就成了大問題。甚至有些加害人看到受害人找不到自己還暗自慶幸以為逃過一劫,但是法律可不這麼認為。那麼,是否高空墜物傷人必有擔責人呢?

是否高空墜物傷人必有擔責人?

一、是否高空墜物傷人必有擔責人?

高空墜物傷人是一種特殊侵權行為,屬過錯推定責任,對於高空墜物傷人案件則是採用舉證倒置原則,侵權人一般只須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是高空拋物,致人重傷或死亡,則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根據具體情形,將會認定為“過失或故意傷害罪”。

那麼,如果無法查證肇事者,又該如何處理?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也就是說,如果無法查證侵權人,相關單元的居民將實行“連坐”,即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居民共同承擔補償責任,以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二、對於高空墜物傷人的有關規定

《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六條建築物或者其它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侵權責任法》

第六十九條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十三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綜上所述,高空墜物傷人必有擔責人,如果不能找到直接的加害人,就必須得由全體住戶一起為真正的加害人買單了,當然這雖然對其他使用者不公平,但是為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不被無故侵害,法律只能這麼規定了。如果其他使用者不想承擔責任要麼自證清白要麼幫忙找加害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