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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的法律解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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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墜物的法律解釋規定有哪些

高空墜物的法律解釋規定有哪些

高空墜物的法律解釋規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高樓墜物傷害案件應適用該條規定,屬於特殊侵權的民事糾紛案件,其責任人是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此應將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列為被告。司法實踐中,在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確的情形下是好解決的,也不會發生爭議;但如果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無法確定,本條適用上就遇到了困難。

民事責任,對民事法律責任的簡稱,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了民事違法行為,根據《民法典》所承擔的對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後果或者基於法律特別規定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民事責任屬於法律責任的一種,是保障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實現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它主要是一種民事救濟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權益得以恢復。

二、高空拋物判刑多少

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物業如何處理高空墜物問題

(一)無事故損失的處理

無事故損失的高空拋物,物業公司也不可忽視,應儘快找到肇事人,指出其肇事行為及其危害,及可能面臨的治安處罰,勸告其不要再犯。對有過高空拋物行為的人,應在日常的保安巡視中,加強對其的監督。如無人目擊肇事者,則應及時清除墜落物,並由保安在可能出現肇事者的相關樓層住戶中進行詢問與調查,同時宣傳高空拋物的危害及可能面臨的治安處罰,顯示物業管理對此事的關注。

(二)發生損失的事故處理

如果因高空拋物,而造成了社群內居民財產與人身安全遭受損失的情況,物業公司應及時配合相關部門進行取證,查詢肇事者。物業服務公司及時足額購買公共責任保險,可以規避此類相關的風險、減少經濟損失。

(三)認真對待居民投訴

在出現居民對高空墜物的投訴時,物業公司接待人員應及時派員到現場處理,記錄相關情況,並對事情進行調查走訪,按上述(一)、(二)兩類情況及時處理,安撫受害人情緒,並予以回訪,作好相應的記錄備案。

四、高空拋物未導致傷害警察怎麼處理

高空拋物未導致傷害,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警察對拋物者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 之二 【高空拋物罪】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因此綜合全文的敘述就可以得知,高空墜物的法律解釋為:建築物的懸掛物發生脫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賠償後有權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