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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砸壞汽車玻璃怎麼處理?

高空墜物 閱讀(8.28K)

隨著經濟的發展,在我們的城鎮建設中,會發現越來越多的高層建築和高層住宅。這些高層住宅一方面節省了土地使用空間,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造成了一些難以避免的安全隱患,比如高層墜物威脅他人財產和人身安全的問題。比如我們常見的高空墜物砸壞汽車玻璃怎麼處理?

高空墜物砸壞汽車玻璃怎麼處理?

高空墜物砸壞汽車玻璃怎麼處理?

高空墜物被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故意,一種是意外。前者是一種自私損人的行為,比如從窗戶向外拋撒垃圾、生活用品等;後者則是由於客觀條件引發的意外事件,比如風把玻璃吹落,牆體瓷片由於年久脫落等。但是,不管是哪一種行為,高空墜物都被認為是一種侵權行為。然而,面對高空墜物這種侵權行為,在很多時候,並不好明確責任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失,或者出現砸傷人的情況,需要對責任人進行判定,由相關責任人對高空墜物的損失進行補償。如果能夠判定責任人的話,則由該責任人進行負責;如果不能對具體責任人加以判斷,則有可能對事故損失有責任的人員都負有連帶責任,能夠舉證自己沒有責任的人員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