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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把車子玻璃砸碎是否可以用玻璃險理賠

高空墜物 閱讀(9.75K)

一、高空墜物把車子玻璃砸碎是否可以用玻璃險理賠?

高空墜物把車子玻璃砸碎是否可以用玻璃險理賠

高空墜物導致汽車風擋玻璃損壞是屬於玻璃單獨破碎險的賠償範圍之內的,可以賠。但前提條件是隻是玻璃破碎,而汽車沒有其他損壞

玻璃險,即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本車玻璃破碎的損失的一種商業保險。玻璃破碎,是指被保車輛只有擋風玻璃和車窗玻璃(不包括車燈、車鏡玻璃)出現破損的情況。

二、關於高空墜物的追責問題

1、《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該規定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築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範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較為合理,體現了公平原則。

2、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後,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理由: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通過“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範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刺激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生的作用。而連帶責任,

一是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於社會安定;

二是有違公平原則,若要“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逍遙法外,使得正義無法實現;

三是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

3、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於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第三,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機動車自己購買的有玻璃險,那車玻璃因為這種意外事故被砸碎的也屬於保險理賠的範圍。在這裡建議大家用保險來處理高空墜物砸碎汽車玻璃的這種意外事故,那是因為如果找不到直接的侵權人,起訴高層所有的住戶所要支付的訴訟費用和修汽車玻璃的費用相比,哪一種方式合適大家自己肯定也心中有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