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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判決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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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拋物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判決標準是什麼?

高空拋物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判決標準是什麼?

高空拋物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判決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重大事故責任罪的認定條件

1、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所謂規章制度,不僅指上述國家釋出的各種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反映安全生產客觀規律並涉及工藝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督、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章、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等,而且還包括那些雖無明文規定,但卻反映了生產、科研、設計、施工中安全操作的客觀規律並長期為群眾所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正確的操作習慣與慣例。但是,應逐步將這些操作習慣和慣例條理化、規範化並見諸文字,以便於衡量和檢驗。違反上述規章制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前提條件。處於不同崗位的人員,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往往具有不同的形式。普通職工違反規章制度,主要表現為不服管理,不聽指揮,不遵守操作規程和工藝設計要求,盲目蠻幹,或者擅離崗位。技術人員違反規章制度,主要表現為違背科學原理,對設計、配方等應予論證、檢驗而不進行論證、檢驗。生產管理人員違反規章制度,主要表現為不遵守勞動保護法規,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違背客觀規律在現場瞎指揮。認定某人是否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首先應查明其是否具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沒有違章行為不構成犯罪,具有違章行為就可能構成犯罪。

2、行為人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發生在生產過程中並與生產有直接聯絡。重大責任事故罪與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毒罪等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主要區別,就在於違章行為發生在生產過程中並與生產有直接聯絡。只有在生產過程中有違章行為,才可能出現責任事故。就普通職工而言,雖然在生產過程中具有違章行為,引起嚴重的危害結果,但如果同其生產活動沒有直接聯絡,仍然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過失犯罪,而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就生產管理人員而言,其違章管理、違章指揮行為只有與生產直接聯絡,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否則,僅在一般管理層次上出現漏洞,不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引起發生嚴重危害結果的,則構成玩忽職守罪,不屬於重大責任事故罪。

3、行為人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引起了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雖然有違章行為,但尚未造成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必要時可予以適當的行政處罰。從造成的結果看,本條規定了“重大傷亡”和“嚴重後果”兩個標準,具備其一便構成犯罪。

對於高空拋物行為造成了他人嚴重的傷害的,是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是基於實際造成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量刑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情節的量刑標準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