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高空墜物>

高空墜物的定義是怎樣的

高空墜物 閱讀(1.75W)

一、高空墜物的定義是怎樣的

高空墜物的定義是怎樣的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的脫落,叫做高空墜物。這裡所談到的高空墜物主要是由於建築物的懸掛物、外層建築材料、缺陷裝飾品、擱置物等由於自然原因(如自然脫落、支撐結構老化、地震大風等自然災害),不包含任何主觀因素和個人意志的墜落。

二、高空墜物是要負什麼責任?

按實際情況,單純高空墜物,沒有造成任何後果的,不存在責任問題。但高空墜物造成侵權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另外,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在高空墜物發生侵權之後,多數情況不好確定實際的侵權人,此時按照《侵權責任法》中的規定,對於不能證明自己沒有實施侵權行為的人,就需要對受害人作出補償。因為可能存在多個“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所以往往是這些人之間承擔按份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