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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高空拋物致人受傷判什麼罪?

高空墜物 閱讀(1.33W)

一、我國高空拋物致人受傷判什麼罪?

我國高空拋物致人受傷判什麼罪?

高空拋物致人受傷達到一定危害構成犯罪。

最高法釋出《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明確規定故意高空拋物根據具體情形,最高以故意殺人罪論處。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另外,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高空墜物的賠償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之規定,因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全體住戶均存在加害可能性,應承擔補償責任。

我國高空墜物的情況時有發生,高空墜物不僅會觸犯我國的刑事法律也會觸犯到我國的民事法律,因此我們應當嚴厲禁止這種行為的發生,以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