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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騙兒童罪是多少條規定的罪名?

婦幼權益 閱讀(5.46K)

一、拐騙兒童罪是多少條規定的罪名?

拐騙兒童罪是多少條規定的罪名?

拐騙兒童罪是《刑法》第262條規定的罪名,拐賣兒童罪會被判處三年以上的有有期徒刑,我國1997年系統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240條第 1款所規定的拐賣兒童罪的法定刑具有三個量刑檔次:拐賣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拐賣兒童,有8種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拐賣兒童,有6種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拐賣婦女兒童罪怎麼認定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物件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所謂拐騙,可能是直接對兒童實行,也可能是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實行。拐騙的手段是多種多樣。比如,給兒童愛吃的食物、喜愛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帶去玩耍等,騙取兒童的好感後將其拐走。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則往往是以獻殷勤、假意幫助照看孩子、表示喜愛兒童等手段騙取信任後,尋找機會將兒童騙走或者將嬰兒偷偷抱走。總之,使用各種手段拐騙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拐騙兒童罪在客觀方面的重要特徵。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為了將拐騙的兒童收養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為了供其使喚、奴役;也有的是因為非常喜歡兒童而實施拐騙的。從實踐看,拐騙兒童的大多是一些沒有子女的人,想把拐來的兒童收養為自已的子女。這樣的人主觀上並不是想殘害兒童,但是,他們這種極端損人利己的行為,使受騙兒童的心靈遭受嚴重創傷,給兒童的父母和其他親人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也給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帶來威脅。因此,對於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為,不論其動機、目的如何,都不應忽視其社會危害性,必須給以應得的懲罰。

他人若是通過拐騙等非法方式拐賣兒童,致使其不能在自己父母身邊長大,此時就可以向當地的司法機關舉報。任何人一旦被認定為是已經滿足了拐賣兒童罪的要件,是可以在收集足夠多的證據之後,將此拐賣案件交給檢察院來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