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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生父母賣孩子構成什麼犯罪?

婦幼權益 閱讀(5.63K)

父母出賣自己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這裡所講構成的犯罪,是指出賣自己親生子女而觸犯刑法條款的犯罪,是受刑法調整的犯罪,如遺棄罪。若要構成拐賣兒童罪,即使是親生子女,還需具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才能構成犯罪。

親生父母賣孩子構成什麼犯罪?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可見,拐賣兒童罪只限於上述六種客觀行為,並沒有將出賣自己的親生子女列為拐賣兒童罪的範疇。

購買兒童,收買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販子收買,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親屬收買;販賣是指將已控制在手中的兒童轉賣給他人;接送是指在拐賣兒童過程中,負責藏匿、看管、轉換車船等中間轉運。只要實施了前述一種行為,即以拐賣兒童罪論處。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對那些迫於生活困難、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而出賣親生子女或收養子女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對於出賣子女確屬情節惡劣的,可按遺棄罪處罰。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殊不知,就算是親生父母賣自己的女子,同樣也是犯罪!任何人的人身和人格尊嚴都不容侵犯,雖然父母對親生子女(未成年)享有監護權,但是子女和父母在法律上同為獨立的個體,即使是父母也不能侵犯子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親生父母賣掉自己的孩子也是會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的。

父母為非法獲利,將子女作為商品出賣收取錢財,與他人將其子女拐走出賣,對被拐子女的人身權利侵害無本質區別。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以營利為目的,出賣不滿十四周歲子女,情節惡劣的,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以及出賣撿拾的,均應以拐賣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

近年來,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打擊拐賣兒童的犯罪的行為的,但仍有極少數的父親或母親,因為各種原因,竟然將自己親生子女賣掉,不僅嚴重侵犯嬰幼兒的人身權益,而且敗壞社會道德,也助長了拐賣兒童犯罪的泛濫,此時我們是需要及時的舉報、制止這種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