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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騙兒童罪起訴書具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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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騙兒童罪起訴書具體是什麼

拐騙兒童罪起訴書具體是什麼

起訴書,是指檢察機關對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訴,請求法院對刑事被告人進行實體審判的法律文書。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正式表達形式,法院審理活動的合法依據,被告人準備出庭受審進行辯護的基本材料。具體格式各國不一,但均包括被告人基本情況、案由和案件來源、犯罪的事實和證據、起訴的理由和法律根據等項內容。在中國,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査、核對事實、補充證據後,向法院提起公訴時,要製作起訴書,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書副本。由檢察長或檢察員署名,經檢察長批准,也可由助理檢察員以“代理檢察員”名義署名。

對偵查機關(主要是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經審查後,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製作起訴書,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其中,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主要是指: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每一個定案的證據均已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3)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5)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由證據得出的結論為唯一結論。

公民對下列三類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起訴書在法律上的有著詳細的定義,因此自己需要注意有關的約束,這樣問題的解決就會有著重要現實意義,不過需要自己積極的準備有關資料,進而保障自己的權益,畢竟此類問題的解決需要自己在司法程式上保障合理性,否則自己的權益就會喪失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