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騙兒童罪搶劫兒童是否可以判處緩刑?
拐騙兒童罪搶劫兒童一般是不會判緩刑的,根據現行《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拐騙兒童罪
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拐騙兒童之後出賣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262條的規定,拐騙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拐騙行為,將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帶走,從而使該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立案追究。
拐騙兒童和搶劫兒童是兩種不同的犯罪行為,一般來說,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拐騙了孩子的話,通常情況下也不會去搶劫一個還不滿18週歲的孩子的,如果同時有拐騙兒童和搶劫這種行為的話,從犯罪性質上來說,不太適合對這種犯罪嫌疑人判處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