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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賣自己的孩子犯法嗎

婦幼權益 閱讀(3.02W)

犯法的,如果以非法獲利為目的,構成拐賣兒童罪。一般會以拐賣兒童罪來進行處理,一般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且還會有相應的罰金

父母賣自己的孩子犯法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親子親賣是拐賣兒童罪的一種行為方式,相關規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該意見同時指出要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應當通過審查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於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鉅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以及其他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的情況。

至於那些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拐賣兒童罪,是指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我國《刑法》第240條規定了對該罪的量刑幅度是由最輕的5年到最重的死刑。

綜上所述,拐賣兒童在我國是屬於犯法的行為來的,就算是自己的親生父母也不應該把自己的孩子賣給別人的,如果父母把自己的孩子賣給別人是以非法獲利為目的的話一樣也是構成拐賣兒童罪來的,就屬於是犯法行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