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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品質量安全存在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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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品質量安全存在哪些問題

水產品質量安全存在哪些問題?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一)藥物殘留超標

藥物殘留超標,是影響水產品質量安全,影響我國水產品出口最直接、最重要的原因。近年來,由於水產養殖的迅猛發展,放養密度和飼料投放量大大增加,水質極易惡化,從而誘發各種水產動物疾病,在漁病防治過程中,使用藥物的現象非常普遍,而有的不按動物的營養需要盲目新增抗菌藥物、促生長劑或者不遵守藥物的休藥期等,導致藥物在水產品體內的殘留。目前常見的因殘留超標引起水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藥物主要有氯黴素、孔雀石綠、硝基呋喃類代謝物和甲醛等,當人們食用了殘留超標的水產品後,會出現不同程度的中毒反應,輕者影響健康,重者危及生命。水產品藥物殘留還嚴重製約了我國的水產品出口。

(二)水體環境汙染嚴重

隨著我國工農業生產的快速發展和人口的急劇增加,環境汙染問題日趨嚴重,與水產品密切相關的水體環境也在不斷的惡化。大量廢水的排放,尤其是未經處理的工業廢水和農業面源汙染,直接影響水環境質量,危害水產品的生長,引發各種養殖病害。為了防治病害,就要使用各種藥物,藥物的過量投入又會引發水體條件的進一步惡化,從而陷入惡性迴圈。不僅如此,水生物相比於其他生物更易於富集汙水中的重金屬、農藥、有機汙染物和生物毒素等汙染物質,人類若長期食用含有這些有害物質的水產品,會出現諸如“水俁病”、“骨痛病”、“白血球減少”等疾病。

(三)質量觀念淡薄,市場競爭不規範

從目前狀況看,我國水產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總體規模小,技術水平低,質量品牌意識還比較薄弱,一些生產加工企業質量管理水平低下,產品質量參差不齊。有的企業為了牟取暴利,甚至不顧消費者的健康安全,在水產品加工過程中非法新增違禁物和新增劑。加之相關部門對產品質量監管不力,以及整個社會質量意識的欠缺,無法使這些生產條件惡劣、管理水平低下、產品質量差的企業得到應有的處罰,這就給那些生產條件好、品牌意識強、產品質量高的優質企業造成了極其不平等的競爭環境,給他們帶來了巨大的競爭壓力和市場擠佔,從而進一步加劇了市場的無序競爭。

(四)水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和監督體系不完善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水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部分標準之間存在重複規定、配套性差等缺陷,缺乏系統有序的標準制定規劃,對水產品的監管重點依然停留在最終產品上,這是一種明顯的事後管理行為,與國際通行的“從源頭抓起”的做法存在很大差距。在對水產品的檢測和監督方面,還徘徊在簡單的抽檢監測上,對產品原產地的相關資訊標識大多是空白,這就使得質量追溯制度無法有效實施,源頭安全管理只停留在紙上。同時,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不健全,檢測裝置及檢測手段與國際先進水平有較大距離,無法應對外國進口商日益嚴格的檢驗標準,加之檢測隊伍整體素質偏低,嚴重製約了我國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體系的完善與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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