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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財產被他人非法佔有時,權利人可以要求非法佔有人予以返還。適用返還財產責任方式的情況一般有兩種:一是侵權行為人無權佔有受害人的所有物。例如,在騰房案件中,甲非法佔用了拆遷辦安置給乙的房屋。二是非法侵佔他人財產的物權憑證,如父親甲起訴要求兒子乙返還自己居住的房屋的所有權證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條 【指示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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